规格:
国药准字H20163129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1、禁用于眼及粘膜。
2、勿用于割伤及擦伤的皮肤。
3、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4、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5、请将此药品放置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6、慢性疾病(如骨关节炎)长期使用本品时需仔细观察并警惕上述不良反应。
7、如果使用本品7天后症状依然存在,请遵医嘱。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9、儿童用药:12岁以下儿童禁用。
10、老年用药:现有资料未明确老年患者使用本品与成年患者的区别。
11、药物过量:尚无使用本品过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