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ml:10mg(按C45H54N4O8计)
国药准字H2009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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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必须在严密的血液学监测下进行,每次用药前均须检查外周血象。
2.当粒细胞减少时(<2000/mm3),应停药至血象恢复正常。
3.肝功能不全时应减少用药剂量。
4.肾功能不全时,应慎重用药。
5.治疗操作时谨防药物污染眼球,药物在一定压力下喷射入眼时可导致角膜溃疡。
6.在进行包括肝脏的放疗时,忌用本品。
7.本品必须严格地经静脉给药。静注药外漏可引起局部皮肤反应,甚至出现坏死,一旦外漏,应立即停注,局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