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03
国药准字H20083917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连续使用7日,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2. 本品仅用于皮肤黏膜,不能用于眼部。
3. 涂药时应戴指套或手套。
4.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6.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