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克:0.3克(3%)
国药准字H2005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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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使用7日,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2.本品仅用于皮肤黏膜,不能用于眼部。
3.涂药时应戴指套或手套。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