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3g
国药准字H45021382
广西大力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症状未缓解或消失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 6岁以下小儿不推荐使用。
3. 阑尾炎或有类似症状而未确诊者及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者不宜使用。
4. 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5. 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6.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