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5g
国药准字H20020126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腔内、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病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不得长期大面积使用。
4.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