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25g(相当于原生药0.45g)
国药准字H61023672
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本品种对乙酰氨基酚可通过胎盘,并可于乳汁中达到一定浓度,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服。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膀胱颈梗阻、幽门十二指肠梗阻、甲状腺机能亢进、青光眼以及前列腺肥大患者.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4.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管理机器及高空作业等。
5.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不适用于风寒感冒(表现为恶寒明显,无汗,头痛身酸,鼻塞流清涕)。
7.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药就诊。
8.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