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原料药
国药准字H43021564
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2、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酌减,给药后尿液浓度常较高。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用量也应减少。
3、如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IX)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善。
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肝素治疗较本品为安全。
6、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
8、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9、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0、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