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25g
国药准字H1102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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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 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2.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 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 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3.如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IX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 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善。 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 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