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058943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不推荐用于长期接受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的癫痫病人。
2、使用本品时,应对再次镇静、呼吸抑制及其它苯二氮卓类反应进行监控,监控的时间根据苯二氮卓类的用量和作用时间来确定。
3、勿在神经肌肉阻断药的作用消失之前注射本品。
4、不推荐用于苯二氮卓类的依赖性治疗和长期的苯二氮卓类戒断综合症的治疗。
5、使用本品最初24小时内,避免操作危险的机器或驾驶机动车。
6、对于一周内大剂量使用过苯二氮卓类药物,以及/或较长时间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者,应避免快速注射本品,否则将引起戒断症状,如兴奋、焦虑、情绪不稳、轻微混乱和感觉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