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10g
国药准字H44023932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处(如口、鼻等)。
2、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用药部位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是向医师咨询。
4、为避免复发,皮肤念珠菌病及各种癣病的疗程至少2周,足癣则至少4周。
5、治疗念珠菌病时避免局部紧密覆盖敷料。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