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复方
国药准字H4402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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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3.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
6.运动员慎用。
7.小儿避免使用。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