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75μg/支
国药准字S20020021
山东泉港药业有限公司
1. 本品应在化疗药物给药结束后24-48小时开始使用,不宜在化疗前或化疗过程中使用。
2. 使用本口过程中应定期每周检测血象二次,特别是中性粒细胞数变化情况。
3. 对髓性细胞系统的恶性增殖(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等)本品应慎重使用。
4. 长期使用本品的安全有效性尚未建立,曾有报导可见脾脏肿大。
5. 该药仅供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6. 虽然本品在临床试验下未发生过敏反应病例,但国外同类制剂曾发生过少数过敏反应(发生率<1/4000),可表现为皮疹、荨麻疹、颜面浮肿、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及低血压,多在使用本品30分钟内发生,应立即停用,经抗组织胺、皮质激素、支气管解痉剂和(或)肾上腺素等处理后症状多能迅速消失。这些病例还应再次使用致敏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