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50μg*200揿
国药准字H20113273
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1.本品仅为鼻腔用药,不得接触眼睛,若接触眼睛,请立即用水清洗。2.使用本品14天后,症状仍未改善,请咨询医师。3.自我治疗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需要超过3个月,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4.注意避免以下诱因:花粉、尘螨、动物毛屑、真菌、气味烟雾、温湿变化、情绪变化、饮食刺激等。5.儿童(尤其6岁以下小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咨询医师或药师。6.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转而使用本品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7.如鼻腔伴有细菌感染,应同时给予抗菌治疗。8.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9.运动员慎用。10.本品不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