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05%*10g
国药准字H20060760
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
1.应在医师指导下用药,患者不应擅自延长用药时间。
2.本品仅供外用,避免接触眼睛。
3.本品不适宜采用封包疗法。
4.如出现局部不良反应应及时与医生联系,如局部皮肤刺激症状加重,应停药并对症治疗。
5.未经医生允许本品不能与任何含有皮质激素的药物合用。
6.本品不适用于面部和婴儿皮肤。
7.如患者继发皮肤感染,应在有效抗生素治疗下慎用本品。若无好转则需停药直至感染被完全控制。
8.大量使用高效外用皮质激素后应定期检查HPA轴功能,常用方法有尿游离皮质醇测定、ACTH兴奋试验等。若出现HPA轴抑制,则应停药观察或者减少用药次数,或者换用疗效较低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