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3%(以帕珠沙星计)
国药准字H20110022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本品仅限于滴眼用。
2、本品连续使用超过14天的安全性尚未确立,故不宜长期连续使用。
3、如使用后出现眼局部刺痛感、烧灼感等症状,应及时咨询医生。
4、为了防止污染药液,滴眼时应注意避免容器的前端直接接触手、眼睛等部位。
5、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6、为了防止耐药菌的出现等,原则上应首先确认临床致病菌对本品的敏感性,且尽量将用药时间控制在治疗疾病所需的最少时间以内。
7、有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性疾病家族史的患者慎用;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心脏或循环系统功能异常者慎用;有抽搐或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慎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禁用于孕妇。对于哺乳期妇女应权衡利弊慎用,如考虑应用则应停止哺乳。
10、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1、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2、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