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04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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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服用一个月以上无效,则无需继续服用。
2、从事汞及其化合物的工作人员,不宜长期大量服用本品。
3、本品开封后,应避光、避湿保存。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虽然甲钴胺在动物试验中未表现致畸作用,但其对怀孕妇女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尚不明确甲钴胺是否通过妇女乳汁分泌,但动物试验报告甲钴胺有乳汁分泌。本品在哺乳期妇女的安全性尚不明确。
5、儿童用药:遵医嘱。
6、老年用药:由于老年人机能减退,建议在医生指导下酌情减少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