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6粒
国药准字H22024327
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
1. 致癌、致突变作用:动物试验或体外测定发现本品具致癌、致突变作用,但人体中尚未证实。
2. 使用中发生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
3. 本品可干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检验结果,使其测定值降至零。
4. 用药期间不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因可引起体内乙醛蓄积,干扰酒精的氧化过程,导致双硫仑样反应,患者可出现腹部痉挛、恶心、呕吐、头痛、面部潮红等。
5. 肝功能减退者本品代谢减慢,药物及其代谢物易在体内蓄积,应减量使用,并作血药浓度监测。
6. 本品可自胃液持续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减压者,可引起血药浓度下降。血液透析时,本品及代谢物迅速被清除,故应用本品不需减量。
7. 念珠菌感染者应用本品,其症状会加重,需同时给抗真菌治疗。
8. 厌氧菌感染合并肾功能衰竭患者,给药间隔时间应由8小时延长至12小时。
9. 治疗阴道滴虫病时,需同时治疗其性伴侣。
10. 重复一个疗程前,应做白细胞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