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110057
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1、本品仅于皮肤外用,应避免接触眼睛。
2、如果出现不良刺激,应停止使用,并进行适当治疗。
熊洪海 主治医师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感染科
硝酸硫康唑禁止对药物成分有过敏现象的患者使用。 患者在通过药物治疗病情时,如果出现了不良的刺激感,这时要立即停止使用药物,并且采取适量的措施进行治疗,必要时到医院进行就诊。本药物主要为外用的药物,患者不可以用来涂抹眼睛,避免接触到眼睛对眼睛产生不良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