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g
国药准字H10940263
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休克:偶有休克现象发生,须注意观察。如发现有不适感、口内异常感、哮喘、便意、耳鸣等症状时,应中止给药,并作适当处置。
2、过敏症:偶有发热、出疹、荨麻疹、光过敏症、浮肿(四肢、颜面)等过敏症状发生,应中止给药。稀有全身性红斑狼疮出现,应中止给药,并作适当处理。
3、皮肤:长期服用后,偶有皮肤、粘膜处色素沉着现象发生。
4、中枢神经系统:偶有头晕、对汽车驾驶员、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器操作以及高空作业者,应中断上述工作。
5、肝脏:偶有SGOT、SGPT上升等功能异常现象此外,大剂量给药会造成肝损坏(黄疸、脂肪肝等)。
6、消化器官:时有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腔炎、舌炎、肛门周围炎等症状。
7、血液:偶有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症状。
8、菌群交替症:如有因菌群交替症引起其它致病菌感染时,应中止给药,并作适当处理。
9、维生素缺乏症:偶有维生素K缺乏症状(低凝血酶原血症、出血倾向等)、维生素B类缺乏症(舌炎、口腔炎、食欲不振、神经炎等)等症状。
10、颅内压升高:偶有呕吐、头痛、复视、郁血乳头、前颅膨隆等伴有颅内压升高的症状出现,此时应中止给药。
11、其它:时有头晕、倦怠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