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5g
国药准字H20120045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本品与其他利福霉素有交叉过敏性。
2、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慎用。肝功能减退患者必须密切观察肝功能的变化。
3、服用本品后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患者,应避免进行拔牙等手术,并注意口腔卫生,剔牙需谨慎,直至血象恢复正常。
4、本品单独用于治疗结核病可能迅速产生细菌耐药性,必须联合其他抗结核药治疗。
5、应用本品过程中,应经常观察血象和肝功能的变化情况。
6、如曾间歇服用利福平因产生循环抗体而发生变态反应,如血压下降或休克、急性溶血贫血、血小板减少或急性间质性肾小管肾炎者,均不宜再用本品。
7、本品应在空腹时(餐前1小时)用水送服;国外推荐给予高脂和少量碳水化合物的早餐后服用本品可提高生物利用度。如服利福平出现胃肠道刺激症状者可改服本品。
8、对诊断的干扰:可引起直接抗球蛋白试验(Coombs试验)阳性;干扰血清叶酸浓度测定和血清维生素B12浓度测定结果;可使磺溴酞钠试验滞留出现假阳性;可干扰利用分光光度计或颜色改变而进行的各项尿液分析试验的结果;可使血液尿素氮、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及血清尿酸浓度测定结果增高。
9、患者服用本品后,大小便、唾液、痰液、泪液等可呈橙红色。
10、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禁用。
(2)本品可经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用药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如应需要使用本品时应暂停哺乳。
11、儿童用药:本品在5岁以下小儿应用的安全性尚未确定。
12、老年用药:老年患者肝功能有所减退,用药量应酌减。
13、用药过量:逾量的处理:
(1)洗胃,洗胃后给予活性炭糊,以吸收胃肠道内残余的利福喷丁;有严重恶心、呕吐者,给予止吐剂。
(2)输液,给利尿药促进药物排泄。
(3)出现严重肝功能损害达24-48小时以上者,可考虑进行胆汁引流,以切断本品的肝肠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