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01
国药准字H21021671
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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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小儿避免使用。2.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3.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4.久用易产生耐药性。使用不宜超过7日,如未见好转,应咨询医师。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黎舒华 副主任医师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皮肤病科
如果患者对四环素类抗生素过敏,禁止使用盐酸金霉素软膏治疗。 妇女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禁止使用本药治疗,使用本药时,如果出现红肿、瘙痒、烧灼感等不良反应,应立刻停止用药,并且把患处的药物清洗干净,如果不良反应较严重,需要咨询医生,在医生指导下采用合适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