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19980176
锦州九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洛美沙星片、盐酸洛美沙星胶囊、盐酸洛美沙星分散片、盐酸洛美沙星颗粒:
1、肾功能减退者慎用。若使用,需根据减退程度调整剂量。当患者血肌酐清除率≤40ml/分或≤0.67ml/秒时该药剂量调整为:第一剂仍予0.4g,此后0.2g,一日1次。
2、肝功能不全者慎用,若使用,应注意监测肝功能。
3、原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者,包括脑动脉硬化或癫痫病史者均应避免应用,有指征时权衡利弊应用。
4、喹诺酮类药物品种间存在交叉过敏反应,对任何一种喹诺酮类过敏者不宜使用本品。
5、食物对本品的吸收影响少,可空腹亦可与食物同服。
6、本品清除半衰期长达7-8小时,治疗一般感染时可一日1次,但如感染较重,或感染病原菌敏感性较低(如铜绿假单胞菌等)时,则宜予0.3g,每日2次。
7、只有在由多重耐药菌引起的感染,细菌仅对喹诺酮类呈现敏感时,在权衡利弊后小儿才可应用本品。
8、患者的尿PH值在7以上时易发生结晶尿,故每日进水量必须充足,以使每日尿量保持在1200-1500ml以上。
9、本品可引起光敏反应,至少在光照后12小时才可接受治疗,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数天内应避免过长时间暴露于明亮光照下。
10、当出现光敏反应指征如皮肤灼热、发红、肿胀、水泡、皮疹、瘙痒及皮炎时应停止治疗。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透过血胎盘屏障,孕妇禁用。本品也可分泌至乳汁中,其浓度接近血药浓度,哺乳期妇女应用本品时应停止哺乳。
12、儿童用药:本品可使犬的承重关节软骨永久性损害而致跛行,在其他几种未成年动物中也可致关节病发生,故婴幼儿及18岁以下患者禁用。
13、老年用药:老年患者肾功能有所减退,用药量应酌减。
14、药物过量:逾量的处理:
(1)催吐、洗胃。
(2)支持疗法和对症处理。
大鼠和小鼠大剂量服用本品时,会出现流涎、震颤、活动度降低、呼吸困难、阵挛性惊厥直至死亡。
盐酸洛美沙星乳膏:使用中若出现过敏症状,应立即停用。
盐酸洛美沙星眼用凝胶:
1、不宜长期使用。
2、使用中如出现过敏症状,应立即停止使用。
3、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
5、儿童用药:尚不明确,不推荐使用。
6、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7、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
1、使用中如出现皮疹或其它过敏症状,应停用,严重者应采取相应措施。
2、只限于滴眼用
3、不宜长期使用。
4、儿童用药:慎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盐酸洛美沙星滴耳液:
1、只用于点耳。
2、本品一般适用于中耳炎局限在中耳粘膜部位的局部治疗。若炎症已漫及鼓室周围时,除局部治疗以外,应同时采用口服药剂的全身治疗。
3、出现过敏症状时应停止用药。
4、使用本品时若药温过低,可能引起目眩,因此使用温度应接近体温。
5、使用本品疗程以4周为限,此后继续使用应慎重或咨询医生。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