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02358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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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蛲虫病易自身重复感染,故在治疗2周后应重复治疗一次。
2、蛋白尿、化脓性或弥漫性皮炎、各种急性传染病以及癫痫患者不宜使用本品。
3、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蒋卫民 主任医师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感染病科
本药物应禁止孕妇以及哺乳期的妇女服用,两岁以下的患儿也不适合服用药物,在做眼囊虫手术摘除前,也要禁止服用药物,患有活动性溃疡病的患者禁止服用药物。 在服用药物时,如果发现药物的性状发生了改变,应立即丢弃,不得再服用,在服用完药物时,应将药物放置于儿童用手接触不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