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g
国药准字H44024189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高血压、心脏病、骨质疏松症、肝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不得长期大面积使用。
6、连接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
7.为避免复发,皮肤念珠菌病及各种癣病的疗程至少2周,足癣至少1个月。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