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113548
四川青木制药有限公司
1、警告:伊班膦酸钠注射液与其它双膦酸盐一样,静脉应用时可能引起一过性血钙降低。伊班膦酸钠注射液仅供静脉使用,注意不得动脉内使用或注射于静脉间组织内,否则可能引起组织损伤。除静脉外,伊班膦酸钠注射液不能经其它途径使用。伊班膦酸钠注射液非静脉用药的安全性和疗效尚不清楚。未研究输注本品对司机及操作机器者的反应能力及警觉性或认知功能的影响。
2、全身性:在使用伊班膦酸钠注射液前,必须先纠正低血钙、维生素D缺乏症和其它骨和矿物质代谢失衡的情况。足量摄入维生素D和钙制剂是非常重要的。对无法从饮食中足量摄取的患者,应考虑钙和/或维生素D治疗,可能出现低钙血症的患者,血清钙水平应相应校正。
3、肾损伤:静脉应用双膦酸盐药物可能引起肾毒性,表现为肾功能减退(例如:血清肌酐升高),极罕见的有肾功衰竭。临床研究没有证据显示长期使用伊班膦酸钠可导致肾功能衰竭的证据,严重肾毒性仅见于其它静脉用双膦酸盐药物。然而,患者使用伊班膦酸钠注射液前,应先检测血清肌酐水平,患者伴有肾脏疾病或其它疾病需要使用对肾脏有潜在毒性的药物时应慎重考虑。治疗期间密切监测其肾功能,血清钙,磷和镁离子浓度。发现肾功能衰退时,请停止使用伊班膦酸钠注射液。伊班膦酸钠注射液不宜给严重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使用(例如:患者血清肌酐>200μmol/L或者肌酐清除率<30ml/min)。
4、下颌骨坏死:下颌骨坏死在接受双膦酸盐治疗的患者中已有报道。多数病例来自于接受齿科治疗的癌症患者,但部分来自于绝经后骨质疏松症或其它疾病的患者。已知下颌骨坏死的危险因素包括癌症,伴随治疗(如化疗、放疗、皮质类固醇激素)及伴随疾病(如贫血、感染、已有齿科疾病)。多数报道病例来自于静脉注射双膦酸盐的患者,少数来自于接受口服药物治疗的患者。在治疗期间,这些患者应尽可能避免进行有创齿科手术。对于在双磷盐治疗期间发生下颌骨坏死患者,齿科手术可能导致病情恶化,对需要进行齿科手术的患者,目前尚无资料表明中断双磷盐治疗是否能够降低下颌骨坏死的危险。主治医师应根据患者个体的受益/风险评价进行临床判断,指导每个患者治疗。
5、肌肉骨骼痛:在已批准用于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症的双膦酸盐药物上市后获得的经验中,双膦酸盐药物可引起严重的骨关节和/或肌肉疼痛,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此类药物也包括伊班膦酸钠注射液。多数见于绝经后妇女,症状出现的时间从用药后一天至数月。停药后,多数患者症状会消失。再次使用同一种或另外双膦酸盐药物,可使症状复发。
6、患者须知:伊班膦酸钠注射液,需每3个月使用一次,如果错过注射的时间,尽快重新安排注射,注射完成后,以此时间每3个月使用一次,不要比每3个月更多频次地注射伊班膦酸钠,同时患者需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
7、其它:由于缺乏临床临床资料,有严重肝脏疾病(肝功能不全)时不应按上述推荐剂量给药。有心衰危险性的患者应避免过多的液体补充。本品不得与其它种类双膦酸盐类药物合并使用。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动物实验研究提示:大鼠给予伊班膦酸钠显示有生殖毒性,静脉给药后乳汁中存在低浓度的伊班膦酸钠,尚无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使用伊班膦酸钠注射液的充分临床资料,对人类的潜在危险尚不明确,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9、儿童用药:在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建立,故不推荐18岁以下患者使用。
10、老年用药:国外临床研究(DIVA研究)显示:在接受3个月3mg伊班膦酸钠静脉注射为期1年的患者中,51%的患者年龄在65岁以上,没有观察到这些患者在疗效和安全性上与年龄较低患者之间存在差异,但不排除一些老龄个体会更加敏感。
11、药物过量:伊班膦酸钠注射液上市前研究没有药物过量的病例报告,临床研究显示,高剂量伊班膦酸钠的毒性作用主要表现为肝和肾毒性,因此药物过量时应监测肝肾功能。静脉过量使用可能导致低钙血症,低磷血症和低镁血症,可分别静脉给予葡萄糖酸钙,磷酸钠和磷酸钾,硫酸镁进行纠正。过量给药后透析治疗应在2小时以内进行,否则将起不到有利作用。